南招标〔2010〕003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国有产权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及延平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国有产权交易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国有产权场内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并印发本细则。
特此通知。
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
南平市国有产权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产权场内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及延平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产权交易代理机构是国有产权场内交易活动的当事人。
第三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以下项目,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
(二)公检法等部门行政罚没资产的处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
(四)企业国有产权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
(五)政府公用事业经营权转让;
(六)其他需要市场化配置的政府公共资源转让。
第四条 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项目,应由国有产权转让方在国有产权交易代理机构名录库中公开抽选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代理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代理机构名录库由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组建。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方进场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经评估并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送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服务科登记备案;
(二)由市招投标中心在南平市招投标网发布抽选代理机构公告;
(三)市招投标中心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在已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代理机构;
(四)国有产权转让方与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五)按照代理机构转让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结束后,根据交易结果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六条 国有产权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产权转让文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服务科办理进场申请,并在南平市招投标网发布转让公告;
(二)按照转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场开展交易活动;
(三)交易活动完成后,应将交易结果在南平市招投标网进行公告;
(四)交纳进场交易费用(含信息发布费、场地使用费、交易鉴证费);
(五)市招投标中心提供交易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第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方和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应自觉接受场内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招投标中心履行场内监管职责,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中介机构等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