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招标〔2010〕004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及延平区各单位、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并印发本细则。
特此通知。
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南平市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及延平区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工程场内交易活动的当事人。
第三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进场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项目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送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二)由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在南平市招投标网发布征集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三)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协助建设单位在已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公开抽选招标代理机构;
(四)建设单位与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五)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招标活动;
(六)招标活动结束后,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定招标合同。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文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服务科办理进场申请,并在南平市招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
(二)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场开展招标活动;
(三)招标活动完成后,应将招标结果在南平市招投标网进行公告;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五)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供招标活动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应自觉接受场内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履行场内监管职责,设立诚信档案,对招标活动各方当事人、代理机构等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